省地税局将出台优惠政策 企业研发费用可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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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将出台优惠政策 企业研发费用可获减免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0-05-19 查看:
  省地税局近日将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共梳理出台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5类共12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编写详细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税指引,初步构建起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政策体系。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17日表示,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此次出台的《意见》中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基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购置环保设备,可抵免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除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进行创新研发的费用,将可获减免。

  不仅如此,鉴于我省数量众多的制造业企业目前正处于机器更新换代的关键时期。《意见》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在另一个大项目———促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意见》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企业减免申请,有望10日内获批

  上述省地税负责人介绍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审批,上级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而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纳税人。按规定须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省地税提示纳税人,当纳税人需要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时,请按照办税指引内容,向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办理。

  纳税人有何疑问,可以登录广东省地税局门户网站(www.gdltax.gov.cn)上查询,亦可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或拨打全省统一的纳税服务电话12366或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