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 发布日期:2010-09-01 查看:
粤科高字〔2010〕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考核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研究起草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下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统计局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再上新台阶,参照《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发〔2008〕191号)内容并结合我省高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鼓励和引导全省高新区更好地实现其功能定位,推动高新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辐射引领区域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广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㈠ 分类考核原则。根据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发展条件、发展定位和发展基础的不同,实行分类考核,即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实行“两套指标,分类评价”进行考核。
㈡ 导向性原则。以考核促建设促发展,引导和鼓励高新区确立科学的发展思路和目标,推动国家和省市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高新区发展的导向功能。
㈢ 客观公正原则。根据全省高新区发展实际以及国家、省等相关政策文件,科学设计考核指标和程序,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㈣ 可操作性原则。在保证考核结果客观性、全面性前提下,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尽可能简化指标体系,确保数据易于获取、考核结果准确可靠。
三、考核评价对象和内容
根据我省高新区的发展实际,设计两套指标体系分别对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进行考核。
国家级高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中山等高新区,建设目标是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和国家创新型园区,重点考核原始创新和知识创造能力、产业竞争力、创新创业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省级高新区包括东莞、肇庆、江门、汕头、河源、梅州、清远、揭阳、阳江等省级高新区,建设目标是国家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考核组织领导与政策措施、高端产业集聚度、自主创新能力、增长速度、创新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等。
四、考评组织及步骤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高新区考核工作组对各地高新区进行考核。考核步骤如下:
㈠ 自评。
在考核年度,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高新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广东省高新区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㈡ 审核。
由高新区考核工作组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各高新区建设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说明,并补充相关材料。
㈢ 抽查。
由高新区考核工作组组织专家组对部分园区进行实地检查与情况核实。
㈣ 评定。
专家组根据自查、审核和抽查结果分别对各高新区建设绩效考评提出初评意见,由高新区考核工作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
㈠ 考核工作组把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局报省政府审定后通报或表扬。
㈡ 考核位居国家级高新区前两位和省级高新区前两位的,给予表扬;考核连续2次位居国家级高新区最后1位或省级高新区最后1位的,给予必要警告,直至按有关程序摘牌。
六、附则
㈠ 高新区考核内容及指标是一个动态考核体系,其考核内容和标准随着高新区不断发展将适时作修改和调整。
㈡ 本办法考核评价指标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