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工作未达标 单位个人可不追责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6-08-25 查看: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2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明确提出,改革创新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责任;科技成果转化未达到预期效果,不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会上通报,《决定(草案)》第十六条首次明确“宽容失败”:“改革创新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追究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决定(草案)》还提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财政资助创新项目的协议义务,但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利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创新项目。利用财政资金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成果转化程序符合规定,并符合市场原则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决定(草案)》还明确责任追求的“边界”:在推动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但属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国家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或者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开展绩效考核时,应将改革创新工作以及相关配合保障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作为部门或者单位考核、个人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一旦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借改革创新之名违反国家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造成侵害或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