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信用建设协调处 发布日期:2017-08-24 查看:
粤发改信用〔2017〕585号
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有关单位:
现将《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454号,以下简称《备忘录》)转发你们,结合《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及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确定并推送的名单实施惩戒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联合惩戒对象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法院判决、法院裁决、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确定,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形成名单数据库;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系统,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推送相关信息。省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梳理相应的实施事项,对国家推送的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要认真执行《备忘录》要求的相关惩戒措施。
二、切实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备忘录》所设定的惩戒措施和实施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省有关部门重点按如下具体惩戒事项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一)限制作为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或者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在安排补贴性资金和享受优惠性政策时作审慎性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私募基金管理人、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限制发行企业债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六)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及其他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七)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省编办负责)
(八)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禁止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或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
三、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工作部署,在行政审批事项、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对照《备忘录》提出的有关措施,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鼓励和支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增加惩戒措施,丰富惩戒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网信办根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名单通过“信用广东”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各相关实施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有效期限、异议处理和失信提醒等制度,及时处理名单移出或异议处理等工作,做好对相关失信主体的告知提醒工作,注意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各级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向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报送一次惩戒执行情况及重点惩戒案例,并逐级汇总到省发展改革委后上报国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工商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