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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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价格综合和收费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7-09-25 查看:
 

  

粤发改价格函〔2017〕506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2014〕30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粤发〔2010〕6号)等规定,按照《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7号)要求,为规范整合后的平台交易服务收费,促进各类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和有序竞争,切实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简化归并收费项目。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粤发改公资函〔2016〕7号)范围的各类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工程类、采购类、自然资源类、产权资产类、公益资源类和行政资源等6大类24项(具体类

  项随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适时调整更新为准)。现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中的“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排污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等7项,统称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各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增设、分拆收费项目。

  二、规范统一收费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公益一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提供的各类交易服务收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及企业提供的属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各类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由现行的省、市两级定价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负责委托的政府部门(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各级公益二类、三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其他各类交易服务,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的各类交易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平台运行机构依法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各级公益二类、三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的各类交易服务,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统一的收费政策要求,及时清理废止本部门制发、转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并适时修订本级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对各级政府价格部门截留定价权,违反本通知规定制定价格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监督,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对各级公益二类、三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市场主体擅自增设分拆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公示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各地清理情况(包括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016年收费金额,以及清理废止的政策文件目录等),请于10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我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