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一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8-10-13 查看: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局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designtimesp=25484>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交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是:(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应广大企业的要求,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推荐,现公布第一批符合以上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未列入第一批名单,符合条件、乐于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请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经审核后予以公布。 联系方式: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