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 发布日期:2009-07-10 查看:
粤科函高字〔2009〕840号
广州及各地级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四部门商议,现决定组织开展我省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受理时间
2009年第一批截止受理时间为8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2008年1月1日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请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字〔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中国注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至少提供一份原件);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全球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及备案批复,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1);
7.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2006至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逐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1.企业完成网上提交后,打印申请书,与附件装订成册。
2. 企业将申请材料交所在市科技局,各市科技局协助检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见附件2);
3.各市科技局在截止日前分批将检查完整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汇总表(见附件3)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五、报送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网上材料报送: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进行网上填报。目前,申报网络采用应急系统,网上申报工作分为下载填报工具、获取注册文件、单机填写、提交数据、打印申请书等步骤。
纸质材料报送:各市科技局分批将企业申报材料(胶装)一式三份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六、其他
1. 请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并指导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务必按照申报时间要求,于截止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报送至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2.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并要对申报企业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3. 各地要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并提醒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
4.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可先咨询所在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仍有疑问或特殊情况的,可直接咨询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科技厅高新处 谢兴华 020-83163873
省财政厅工贸处 王远林 020-83170273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杨 柱 020-38352121
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孙 婷 020-85299161
附件:1. 人员说明参考格式.doc
2.申报材料完整性审核内容.doc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xls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