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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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5-05-29 查看:
 

  

 

粤科函产学研字〔2015〕67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现场会精神,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开展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广东省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二) 条件。

  1.注册、设立地。注册地在广东,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广东。

  2.举办和投资主体。鼓励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通过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等,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已完成转制的科研院所可从利于发展出发选择适合的方式。

  3.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5%。

  4.研发基础。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常驻研发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

  6.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新型研发机构应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已完成转制的科研院应在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创新上有鲜明特色,创新绩效显著。

  7.主攻方向。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专项,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8.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近3年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业绩突出。

  (三) 程序

  1.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和联系,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按科技项目管理要求,按时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

  2. 所在地级市、顺德区、省直主管单位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对登记资料,汇总后盖主管部门公章,报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3.省科技厅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对申请机构提出综合意见,确定公示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

  4.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将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报批后,由省科技厅统一发文公告。

  二、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5日下午5:00,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独立管理机构等发送电子文档的电子邮件时间为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6份)送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下午5:00(以邮戳为准)。

  三、资格适用

  已公告的新型研发机构可获得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支持,并具备申报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产学研结合处 张志彤,83163387

  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陈 雪,83163611
  龙云凤,83163406-802

  邮 箱: gdstirc163.com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507室
  邮 编:510033

  附件: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省科技厅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