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东省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发布日期:2016-06-28 查看: 粤经信生产函〔2016〕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属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与国家《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衔接,做好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准备工作,提升我省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供应链管理水平,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粤府〔2015〕70号)关于“开展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的部署,我委决定开展广东省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应链管理发展的部署,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降成本提效率为目标,以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为抓手,加快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广东智造”。
二、工作目标
试点示范工作分试点、示范两个阶段。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为试点期(期限一年),选取一批代表性强、模式先进、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的企业进行供应链管理试点,数量100家以上;2017年9月后,根据试点评估情况,从试点企业中择优确定10家以上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并进行供应链管理示范推广。
三、试点对象
重点面向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业等工业企业以及工业设计、工业物流、工业电子商务、供应链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四、试点要求
(一)试点企业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试点企业必须属于供应链核心企业,具有比较成熟、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健全,运作流程规范,供应链资源整合能力强,上下游合作企业不少于3家。
(三)试点企业具有高素质的供应链管理专职团队,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量不低于50%。
(四)试点企业须成功开展供应链管理实践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效明显,在本行业内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五)试点企业属珠三角地区的,工业企业年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试点企业属其他地区的,制造业企业年产值不低于2500万元,生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六)试点企业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试点程序
(一)申请。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广东省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推荐,并书面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集中评审,确定拟试点名单。
(四)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试点名单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试点名单。
六、具体安排
本次供应链管理试点工作,由我委生产服务业处牵头组织实施,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中心协助。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请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于7月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推荐函和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档)送达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中心(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1号,邮编:510030)。
七、其他事项
(一)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推荐数量不少于10家(其中工业企业至少6家),其他地市、顺德区推荐数量不少于5家(其中工业企业不少于3家),省属企业推荐数量不限。
(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形,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申报单位获得试点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参加有关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四)试点企业发生更名、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转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获得试点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择优给予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附件:1. 广东省供应链管理试点企业申报表
2. 广东省供应链管理试点企业申报书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6月22日
(联系人: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中心 伍妙婵,电话:020-83353395,传真:020-83354064,
邮箱:gz3395@qq.com;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李艺轩、侯彪,电话:020-83133356)
来源:生产服务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