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18年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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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8年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10-11 查看:
 

  粤经信标准函〔2018〕17号

省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培育发展一批全国领先的大数据创新应用示范,带动传统行业商业模式创新、经营管理方式改革,现启动2018年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征集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聚焦农业、工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和跨区域、跨行业大数据创新应用,重点在农业气象、生产制造、医疗健康、教育文化、金融服务、智慧城市等领域征集20个左右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内部信息化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一)广东省境内注册或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机构。 

  (二)项目实施地点在广东省境内。 

  (三)申报单位具备从事大数据的经验和能力。例如已投入市场的大数据产品、服务等,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客户满意度等。 

  (四)项目应具备云计算、云存储环境,采用大数据理念,在数据采集、存储、整理、分析、发掘、展现、应用等环节具有较高大数据技术含量,或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挖掘、展现、应用、服务等。 

  (五)项目应具有必要的数据基础,包括具备足以支撑大数据应用或服务的存量数据,数据类型多样;具有时效性强的动态、增量数据,数据更新频率快。 

  (六)项目成果展示的实地场景,如有展示大数据产品应用过程和结果、或大数据平台/系统服务过程和结果的演示场地或实地场景。 

  (七)项目具有成功的应用案例,能体现通过大数据促进生产力提升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带动经营管理方式变革、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新应用、新服务、新业态等多方面效果。 

  (八)项目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当地政府重视,具备持续开展大数据研究的能力,具有清晰的数据资源价值开发计划,具有应用推广规划,能为行业大数据共享、协同发展和标准化提供支持。 

  (九)项目不允许联合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2018年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书》)。 

  (二)装订要求。 

  1. 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申报书》要求材料进行排序、编制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 

  2. 正文字体为3号仿宋体,单倍行距;一级标题3号黑体,二级标题3号楷体。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3. 申报材料要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提交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 

  (四)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项目材料,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我委将中止其申报。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后,于10月25日前将推荐函、推荐项目汇总表和申报材料报我委(标准与应用处)。广州、深圳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5个,其他地市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3个。 

  (二)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集中答辩、现场考察。 

  (三)我委审核确定2018年广东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推荐名单,在我委网站公示后向社会正式发布。 

  五、项目管理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单位加强联系和指导,提供深化应用的协调和支撑。 

  (二)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单位应提供公共宣传资料;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大数据交流活动,提供示范借鉴。 

  (三)因未履行责任、或不再满足第二条基本条件的单位,我委可以取消该单位应用示范项目推荐资格,应用示范项目推荐名单以我委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附件:1.2018年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2.2018年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审核推荐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10月8日

(联系人:李剑辉、华小方,电话:020-83180738、83134772,传真:020-83180738,

  邮箱:jxwbzc@gd.gov.cn,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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