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八批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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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八批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的通知

来源: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22-05-13 查看:

粤科函农字〔2022〕6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挥科技创新对农业产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示范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要求,广东省科技厅拟组织开展第八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组织

  (一) 园区推荐。

  1.推荐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推荐单位,参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园区的组织推荐,并加强与农业部门沟通。

  2.推荐数量:各地市原则上可推荐以县(市)为建设主体的园区,可推荐以区为建设主体的园区1项,中山、东莞可推荐以镇为建设主体的园区1项。已批准建设园区的县(市、区)不重发推荐。

  (二) 组织要求。

  1.申报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莞的为镇级人民政府,是园区的责任主体。

  2.建设单位是园区建设实施主体,可为园区管理机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大型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3.分类指导:各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避免同质化,应根据地方资源禀赋与产业特色,结合区域功能布局,分类指导建设。粤东粤西粤北地区12市和肇庆市重点涉农县(市、区)、省内革命老区、中央苏区、民族地区,着重聚集科技要素,促进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升级;基层定点联系县市,重点结合脱贫攻坚成效明显的特色产业布局建设农业科技园区,突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4.明确定位:创新完善园区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之间的技术扩散和联动机制,增强园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辐射带动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园区原则上根据产业分布进行连片规划,可实行“一区多园”建设管理。可结合地方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共同推进。

  二、申报条件

  (一) 明确的建设主体。园区建设要有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其中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莞为镇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园区建设单位。

  (二) 园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园区要有科学可行的规划和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园区规划中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附有清晰的各功能区边界图: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明确园区发展主导产业和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 园区产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原则上以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以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8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有3个以上规模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四) 聚集科技创新要素。园区具备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建有科技创新平台、实验示范基地,聚集科技型人才、农村科技特派员,形成较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转化推广。

  (五) 拥有成果示范主体及转化平台。园区聚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建有“星创天地”或具有开展技术转化、农民培训、创新创业指导、产品展示及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技术转移转化和农村创新创业,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带动农民创业增收。

  (六) 具备园区管理体系。园区要有健全的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园区所地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参与园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广东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2)。

  (二)广东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附件3)。

  四、建设流程

  (一) 编制材料。

  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的编制。

  (二)申报推荐。

  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本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专家评议。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园区申报材料开展咨询评议、必要时实地考察,提出园区批准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四)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园区建设,建设期为3年。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监测数据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园区建设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发展。

  (五)验收授牌。

  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验,结合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和园区申报材料,经综合评议后确定是否通过验收,验收通过后发文公布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名单,授予“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牌匾。

  (六)评估管理。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挂牌园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不达标园区给予警告并限期1年内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符合条件的优秀园区或建设期内表现突出的园区,支持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五、报送时间和要求

  请各地市科技局(委)于7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2份,连同汇总表(附件4)报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并将汇总表及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六、联系方式

  (一)报送地址: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邮编:510033,电话:83163930)

  (二)联系人:1.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石慧芳,020-83163281

         2.省科技厅农业农村科技处:叶毓峰,020-83163906

  (三)联系邮箱:skjt_yeyf@gd.gov.cn

  附件:1.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2.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3.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4.第八批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推荐汇总表

省科技厅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