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当前位置: 主页 > 申报通知 > 高企认定 >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 发布日期:2010-05-07 查看:
 

粤科函高字〔2009〕1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发深圳):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者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变更申请。为进一步加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分类:

  (一)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的更名;
  (二)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已改变的变更;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发生并购等重组行为(无论企业名称是否变更)的变更。

  二、根据企业变更的种类,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对于第(一)类更名,须提供: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更名的基本情况和变更原因等。
  2.工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对于第(二)、(三)类变更,须提供(其中材料5~8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变更的基本情况,如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经营业务或生产技术活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2.工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
  6.经审计的企业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三、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查,对于本通知中第(一)类更名企业,办公室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对于第(二)、(三)类变更企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对仍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报备,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给予换发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四、报送方式

  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送交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书面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税务机关提交认定机构复核。

  联系人电话:省科技厅高新处,谢兴华,020-83163873

  附件:1.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doc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doc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